最高法明确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
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一般会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也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当事人在诉讼程序终结后,获得败诉判决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还包括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情形,就意味着其之前申请财产保全有所不当或为错误申请,由此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申请保全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5条对该类问题解决作了原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7条对有关诉前财产保全错误类纠纷的管辖法院作出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最高院司法解释并未对受理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错误而致诉讼的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作出规定,这对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好管辖问题造成诸多不便。
近日,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批复》明确,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据介绍,该《批复》于2017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2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
(2017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22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
法释〔2017〕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17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请示》((2015)浙立他字第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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